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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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园区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016184991/2022-00126 分类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公开日期 2022-07-07
文号 苏宿园安〔2022〕7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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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园区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在园区落地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宿安发〔202212号)要求,园区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园区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攻坚重点任务

(一)商业场所及加油站(共11条)

1. 企业责任主体没有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相应资格的人员;没有经常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没有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招商经发局)

2. 经营场所内商品、装修材料、家具、电缆等遇火源导致火灾。如酒类、指甲油等易燃易爆物品遇火源导致火灾、爆炸;老化电线电器自燃,电气线路及设备安装使用不当导致火灾、触电。(责任单位:招商经发局牵头,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经营场所中庭护栏损坏或玻璃碎裂导致人员高空坠落或地面人员伤害;装饰用水域或游泳池,顾客使用不当或者不慎掉落导致淹溺、触电;玻璃幕墙、悬挂的广告牌等在极端天气或外力条件下,固定不牢固或幕墙破裂坠落导致人员伤害。(责任单位:招商经发局牵头,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开展演出、庆典、促销等活动,人员过度拥挤造成踩踏;违章搭建临时舞台、电路,不当施放烟火,造成坍塌、火灾。(责任单位:招商经发局牵头,劳社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仓储易燃易爆品或可燃物遇火源导致火灾;食品库房中物品混乱贮藏,腐败致使有毒气体产生,造成人员伤亡;档案室存储的各种档案资料,遇火源导致火灾。(责任单位:招商经发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商户使用天然气、煤气等气体泄漏,遇火源、高温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厨房使用油等物质,遇火源导致火灾等事故;烤箱、烤炉等大功率设备长时间运行而电器元件发热高温导致火灾;消毒柜设备缺陷或消毒物品高温导致火灾、爆炸;厨房排油管道、排烟口、净化器等设备内油污因高温或油锅操作不当导致起火等。(责任单位:招商经发局牵头,规划建设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 特种设备方面。电梯、叉车、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养护或安装使用不当导致人员伤害。(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牵头,招商经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 消防设施方面。建筑物和消防通道无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安全出口设置不足或消防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水箱、水带、灭火器等配置不符合要求。(责任单位:招商经发局牵头,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 加油站设施设备老化、不齐,功能不全,造成油品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责任单位:招商经发局牵头,安监局、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油区:加油机内、外部存在漏油现象,胶管、油枪、过滤网、流量计、球阀不符合安全要求;缺少拉断阀,内部填沙不符合要求;剪切阀被黄沙盖住;内部各类固定有松动现象;内部电线端头防爆胶泥密封脱落;加油机旁缺少带沙沙桶。

卸油区:卸油口没有上锁;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没有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静电接地报警仪不灵敏有效;防静电跨接固定接地装置没有布置在汽油卸油口;阻火器不够完好有效;油罐车卸油时使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没有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各连接螺栓不够齐全、紧固,有渗漏现象;阀门保持启闭不灵活,关闭不严密,有渗漏现象。

发、配电间:漏电保护器运行不正常,甚至缺少;室外变配电设备缺少防护和警示标示;独立变压器供电时,没有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加油站内,用电设备没有采用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10. 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没有做到实名购买、实情登记、实时报告;没有做到固定加油站、固定加油机位、固定加油员、固定监控探头;台账登记信息不全,归档不完善,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影响。(责任单位:招商经发局牵头,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 以非法改装车辆或油桶等工具装载汽柴油,在建筑工地、工贸企业、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为车辆、设备等非法流动加油。(责任单位:招商经发局牵头,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危化品使用企业(共9条)

突出使用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企业,重点排查整治以下9个方面:

1.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包括工艺)条件。(责任单位:招商经发局、安监局牵头,规划建设局、劳社局、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未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责任单位:安监局牵头,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未掌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等情况,且未建立相关台账资料。(责任单位:安监局牵头,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未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安监局牵头,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未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单位采购及使用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责任单位:安监局牵头,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责任单位:安监局牵头,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 未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未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行专项培训,有资格要求的岗位未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责任单位:安监局)

8. 未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责任单位:安监局)

9. 存在以新材料、新科技、生物等名义而实际从事化工生产,未准确界定化工企业类别且未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责任单位:招商经发局、安监局牵头,规划建设局、劳社局、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粉尘涉爆(共6条)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安监局)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责任单位:安监局)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责任单位:安监局)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责任单位:安监局)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责任单位:安监局)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责任单位:安监局牵头,招商经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消防(共9条)

1. 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责任单位:消防大队)

2. 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责任单位:消防大队牵头,招商经发局、规划建设局、劳社局、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责任单位:消防大队牵头,规划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责任单位:消防大队)

5. 占用中庭设置商业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责任单位:消防大队)

6. 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防火卷帘下方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责任单位:消防大队)

7. 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责任单位:消防大队)

8. 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责任单位:消防大队牵头,劳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及方法。(责任单位:消防大队)

(五)特种设备(共7条)

1. 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2. 企业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等涉危化品的特种设备情况。(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3. 使用单位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整治、自查自纠情况。(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4. 三年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园区特种设备明察暗访、涉危化品企业特种设备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5. 电梯维保单位虚假维保、未按要求维保等违法违规情况。(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6. 各相关单位在极端天气下,对电梯、户外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7. 出租厂房内相关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等情况。(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六)校园安全(共5条)

1.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运行机制、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细化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与准入制度落实,个人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废弃物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各种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规范使用、检验、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等。(责任单位:劳社局)

2. 学校建筑物或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消防设施、器材维保,电气线路、管路敷设及检测维保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防值班人员按规定配备并持证上岗,防火检查巡查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疏散通道畅通方面存在的问题等。(责任单位:劳社局牵头,消防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车辆超速超载方面存在的问题;上学放学高峰期间校门口交通秩序,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学生秋游及其他集体外出活动组织管理、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等。(责任单位:劳社局牵头,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学校建筑及设施安全状况排查监测,违规使用危险房屋,对校园低洼地带、地质灾害点、易遭受雷击、基础沉陷等区域预防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学校在建项目施工场所隔离管理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应对极端天气、旱涝灾害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等。(责任单位:劳社局牵头,规划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师生安全教育常态化机制落实,将安全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开展实验室及危化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预防踩踏、预防溺水等各类安全专题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安全教育形式单一、走过场,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家校协同开展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等。(责任单位:劳社局)

(七)固废危废(共10条)

1. 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相关手续,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责任单位:环保局)

2. 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单位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责任单位:环保局)

3. 核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相符性,是否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是否如实申报,是否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责任单位:环保局)

4. 核实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责任单位:环保局牵头,招商经发局、规划建设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核实加油站在日常经营、地下储罐改造、废气治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排查汽车维修、零部件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责任单位:环保局)

6. 核实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和教育、科研、检测机构实验室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责任单位:环保局)

7.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识别标识设置等相关要求,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装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企业中控室联网。(责任单位:环保局)

8. 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建立规范的贮存台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设施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对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剧毒化学品管理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危废实行季清季结,年底清库。(责任单位:环保局牵头,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核实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告知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责任单位:环保局)

10.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环保局)

(八)建筑施工(共8条)

1. 各工程参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是否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管理,是否存在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等情形。(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2. 各工程参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健全安全隐患处置机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3. 施工总承包、安拆、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在起重机械方面管理职责是否到位,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批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4. 各工程参建单位是否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5. 各工程参建单位是否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更新、验收、检查各类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6. 各工程参建单位是否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7. 各工程参建单位是否根据项目本身安全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内涝、大风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8.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是否在岗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九)燃气(共8条)

1. 未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穿跨越密闭空间、地下空间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2. 未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对灰口铸铁管、运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管道等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3. 未推进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规划建设、劳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牵头,劳社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未停止供气。(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5. 未落实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要求,完成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未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6. 未对商业综合体、餐饮、学校、劳动密集型企业、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未签订合法供用气合同,落实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况公示等制度。餐饮、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牵头,招商经发局、劳社局、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 未开展灶管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未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户内不合格灶管阀产品。(责任单位:劳社局、市场监管局牵头,招商经发局、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 未对用气单位(用气人)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公益宣传。(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十)城市地下管网(共4条)

1. 开展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防控行动。开展影响城市燃气管线安全的第三方工程项目专项排查。加强施工地段城市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巡查工作。对施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消除;及时上报影响燃气管线安全的重大隐患,并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2. 建立地下管线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机制并实行数据信息共享。进一步明确各管线权属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日常管理维护、安全防范、隐患整改、事故救援、档案管理等数据更新责任和使用权限,确保新建地下管线信息及时更新入库和入库信息规范使用。(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3. 加强城市窨井盖维护和管理。加强对井盖的巡查维护,对于可能致人伤亡的城市窨井要采取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在暴雨时段打开井盖排水的,要设置明显标志或专人看护。要发挥数字城管快速感知优势,对于井盖缺失等情况,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置,避免相关事故发生。(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牵头,劳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部门协作机制,规范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审批与事后监管。施工前,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各类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附近施工保护方案,签订施工保护协议,通知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在审核市政道路占用挖掘申请时(除道路维修应急抢险外),应当检查该项目与城市供气、供水、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之间施工保护协议、管线保护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发现手续不全的及时将有关信息转报至相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十一)群租房(集宿区)(共4条)

1. 强安全治理工作,全面启动以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简称“一标多实”)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信息集中采集攻坚活动,力争基础信息采集覆盖率、准确率均达98%以上,基础信息动态维护率达95%以上,重点要素信息采集维护率达到100%,彻底解决地址信息采集不全、房屋状态定性不准、人员类别关联错位等问题。(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2. 节假日,对群租房(集宿区)内人员留守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牵头,建发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日常对群租房(集宿区)用电用气安全、大功率电器使用、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及巡检、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等情况展开全方位摸底排查。(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牵头,建发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落实闭环整改措施,并常态化“回头看”,防止相关问题隐患“反弹回潮”,全面提升群租房(集宿区)安全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压倒性”任务来抓,切实承担起百日攻坚行动的部门监管责任,相关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推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园区安委办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开展督导督查,全力推进整治隐患,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

(二)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工作推进。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百日攻坚行动与专项整治、大检查相结合,一体推进。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坚持压紧压实责任与细化实化措施相结合,强化问题导向,聚焦整治事项,常态开展执法检查,要突出“严、细、实”作风,坚决防控大风险、整治大隐患、杜绝大事故。对危险源、高风险作业、易燃易爆设施和各类“不放心地方”,要切实深入现场一线,验设备、问工艺、核资质,全面检查到位、排除到位,切实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督导检查,强化问责问效。各部门和单位要把百日攻坚行动纳入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重要内容,切实采取督导巡查、挂牌督办、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实施集中攻坚,推动问题隐患闭环整改。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进行约谈;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问责,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园区安委办,并于1110日前书面报送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总结(联系人:姜建新,电话:82868480,邮箱:jiangjx@ssipac.suq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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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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