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确定2023年度二、三级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对照《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实际,现将可成科技(宿迁)有限公司等51家单位调整确定为2023年度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管;将江苏天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调整确定为2023年度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监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后,消防救援机构和各派出所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加强对所列管重点单位及一般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不失控漏管。同时要结合当前火灾防控工作安排,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落实“六加一”等各项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工作措施。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三项申报”制度,修订完善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加强风险识别和日常管控,切实提升火灾防控能力,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1、《2023年度全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2、《2023年度全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3、《注销单位名单》
4、《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消防救援大队 公安分局
2023年2月13日
附件1:
2023年度全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8家
1、江苏省苏宿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明日邻里中心)
2、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阳澄邻里中心)
4、宿迁市书香门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5、宿迁永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麗枫酒店)
6、宿迁市书香门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宿工业园区分公司(新增)
7、苏州工业园区圆融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苏州街)
8、苏宿工业园区水悦轩休闲按摩中心(新增)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8家
1、宿迁市苏州外国语学校(南校区)
2、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哈佛公园幼儿园
3、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翡翠蓝湾幼儿园有限公司
4、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翰林阁幼儿园有限公司
5、宿迁市苏州外国语学校(北校区)
6、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未来之光幼儿园
7、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翡翠华庭幼儿园
8、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文景阁幼儿园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3家
1、中石化江苏宿迁石油分公司阳明山大道加油站
2、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江苏宿迁古城路加油站
3、中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双庄加油站
四、生产厂房25家
1、可成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2、可功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3、可发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4、可达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5、苏州电瓷厂(宿迁)有限公司
6、长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7、江苏聚成金刚石科技有限公司
8、惠升管业有限公司
9、宿迁兴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10、尼吉康电子(宿迁)有限公司
11、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新建元智能制造产业园
12、江苏皓峰电器有限公司
13、天御减振制造(宿迁)有限公司
14、宿迁立迅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增)
15、江苏楚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
16、江苏益智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
17、江苏明发电子有限公司(新增)
18、江苏金大源粮油有限公司(新增)
19、江苏玥瑶电器有限公司(新增)
20、宿迁铭科精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增)
21、品湛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新增)
22、宿迁金大源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增)
23、楚瑞格机械科技(宿迁)有限公司(新增)
24、宿迁金盾机动车排气检测有限公司(新增)
25、江苏天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增)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7家
1、宿迁中升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上海科达汽车销售服务宿迁有限公司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苏宿园区支行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苏宿园区科技支行
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苏宿工业园区支行
6、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苏宿园区支行
7、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
附件2:
2023年度全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一、派出所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8家)
1、江苏沃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2、宇邦实业有限公司
3、江苏荣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4、奥瑞斯机电有限公司
5、宿迁润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宿迁苏宿工业园区分公司
6、江苏省宿迁市萌轩服饰(新增)
7、江苏安立司食品有限公司(新增)
8、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翔龙电竞网咖店(新增)
附件3:
注销单位名单(共1家)
1、 江苏艾玛凯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附件4:
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设在地下建筑内的除外)
(一)建筑面积在100至1000平方米(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5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四)就餐位在30至300座或就餐营业面积在100(含本数)至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五)机位100台以下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公机构及供电、邮政、通信单位
四、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六、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
八、省级以下及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研单位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总储量在100至1万吨的粮库;
(二)总储量在50至500吨的棉库;
(三)总储量在1000至1万立方米的木材堆场;
(四)总储存价值在50至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00万至1亿元的企业;
(二)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三)市(地)级以下的报社;
(四)乡镇(街道)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至10吨的单位;
(六)车位在10至50辆的汽车库和车位在30至100辆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下的汽车修理厂。
十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