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园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6184991/2024-00140 分类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公开日期 2024-07-22
文号 苏宿园安委〔2024〕16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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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园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园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722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治理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刻汲取近期全国电气焊(焊接和热切割、建筑焊接、承压焊接、结构焊接等)引发的相关火灾事故教训,切实防范、遏制电气焊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加强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建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治理机制,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抓实电气焊作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安全治理责任,切实强化部门工作合力,下大力气解决电气焊违规作业、无证作业、冒险作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电气焊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园区电气焊作业安全治理责任链条和工作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地,全面提升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一段时间集中整治和长效治理,园区工贸、危化、建筑、电气焊门市部等行业领域无证作业情况基本杜绝,有效遏制电气焊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电气焊作业源头管理

1.加强电气焊从业人员持证审查。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电气焊作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警示教育,严格审查电气焊作业人员资格。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电气焊作业发包给无证人员,电气焊设备所有人不得将设备出租或者出借给无证人员。对证件即将到期需复审延期的,进行临期提醒服务。

2.动员适岗人员考试取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排查本行业领域特种作业人员用工状况,动态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分布和缺员等信息。要立足服务保障企业需求,可采取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鼓励政策措施,开展专项部署,层层发动,有序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考试取证。要对电气焊门市部无证人员开展针对性集中培训,协助其参加报名、考证,使作业人员尽快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确保合法合规作业。

(二)强化电气焊作业主体责任落实

3.严格落实动火作业人员全员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全体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培训,通过事故案例剖析、防范要点讲解、法律责任科普等方式,让动火作业相关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4.加强动火作业发承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电气焊外包作业,应对承包单位进行从业资格审查。动火作业审批前,发包、承包单位作业相关负责人必须共同对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并实行作业现场甲乙方“双监护”。电气焊作业场所有多个单位或者多种交叉作业的,电气焊作业发包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协同,互通信息并实施统一安全管理。

5.加强电气焊作业现场管理。电气焊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相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电气焊作业现场管理,严格落实《电气焊作业“十不准”规定》(见附件),做到交底、清理、动火、监护、处置“五到位”,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不得实施电气焊作业,坚决杜绝违章违规电气焊作业行为。

6.严格特殊场所、特殊时段电气焊安全管理。在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有限空间等特殊场所,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装置,压力容器和管道等设备设施和节假日、夜间以及大风等特殊时段和特殊气象条件下,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进行作业审批。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禁止进行电气焊作业。

(三)严格电气焊作业监管执法

7.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部门监管责任。安监局:牵头负责电气焊作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危化品、医药、冶金工贸和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核对特种作业作证,依法对电气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电气焊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核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依法对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办理电气焊作业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依法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劳社局: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单位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电气焊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建筑施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和机动车维修单位电气焊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电气焊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招商经发局(经济发展):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成品油流通企业等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分局:负责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电气焊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电气焊作业责任人,依法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消防大队:负责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电气焊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电气焊作业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其主管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8.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无证、违规电气焊查处“首查负责制”。任何部门单位一经发现无证、违规电气焊等动火作业违法行为的,一律先行制止,并固定相关证据。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对不涉及到本部门单位执法权限的,要第一时间移交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实现监管、查处、执法的无缝对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9.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全链条监管专项整治,强化多部门联合治理,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大对无证操作、违规作业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违规作业,既要依法处罚责任单位,也要依法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对问题严重的现场要责令停止施工,违规电气焊作业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推动电气焊作业群防群治

10.广泛开展电气焊安全宣传教育。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持续加强电气焊典型火灾案例宣传,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全面提高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对电气焊作业危险性的认知。要深入推进安全宣传“五进”,以宣传《电气焊作业“十不准”规定》为重点,创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电气焊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素养。

11.鼓励对违章电气焊作业的举报投诉。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企业内部员工等通过政务热线、网站、微信小程序、来信来访等方式,对违章电气焊作业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规范举报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处理违章电气焊作业的举报投诉,不得私自泄漏有关个人信息。要依法落实举报奖励,做到应奖尽奖、依法重奖、依规快奖。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电气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气焊全链条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巡检机制,定期对电气焊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检查,切实摸清电气焊作业场所安全现状、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督促无证人员参加培训考证,对于超过退休年龄或自身原因无法取证的人员,要合理引导或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加强电气焊作业安全宣传指导,提高电气焊作业安全水平。

(二)加强工作协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充分沟通协调、切实齐抓共管,衔接好电气焊全链条监管各个环节,加强信息互通和联管协查,打造闭环治理机制。

(三)创新工作机制。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信息化手段、技术设施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提升安全管理智慧化水平,切实增强行业本质安全。

附件:电气焊作业“十不准”规定

附件

电气焊作业“十不准”规定

1.未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电气焊作业;

2.未经办理动火作业内部审签手续(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动火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的,不准电气焊;

3.焊工不了解电气焊现场周围情况、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电气焊;

4.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置换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电气焊;

5.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电气焊;

6.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7.电气焊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8.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以及附近有其他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9.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准电气焊;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电气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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