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1 |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 2340元/生/学期。 | 发改价格〔2011〕3207号、苏价费〔2011〕122号、苏价规〔2017〕9号、苏发改收费发〔2022〕464号、宿发改收费发〔2021〕76号、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
2 |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首次申领停征,换领二代证每证20元,遗失补领、损坏换领二代证每证20元,临时证每证10元,不得收取快证费、加急费。 | 《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苏价费〔2004〕159号、苏财综〔2004〕43号、财综〔2007〕34号、苏财综〔2007〕45号、苏政发〔2015〕119号、财税〔2018〕37号、苏财综〔2018〕29号 |
3 | 土地复垦费 | 2000元/亩。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前期注册登记和建设阶段免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房改善建设项目免收。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苏财综〔19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 |
4 | 土地闲置费 |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房改善建设项目免收。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 |
5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每平方米30元,占用基本农田加收40%。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前期注册登记和建设阶段免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房改善建设项目免收。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价服〔2015〕361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 |
6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工业项目、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免收。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房改善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苏建综〔1995〕287号、苏财综〔1995〕88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建城〔2016〕682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 |
(1)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按省规定下限标准执行。 | 苏建城〔2016〕682号 | |
(2)城市道路占用费 |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7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18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工业企业:园区内免收、园区外按省标准减半。 | 苏建综〔1995〕287号、苏财综〔1995〕88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 | |
7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200元/平方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标准下调20%。2023年1月16日至12月31日,标准下调20%。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苏政办发〔2022〕25号、苏政规〔2023〕1号、苏财综〔2024〕6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政发〔2016〕96号、宿价服〔2018〕71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宿发改收费发〔2019〕277号、宿发改收费发〔2022〕110号、宿财综〔2024〕12号 |
8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般性生产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为每平方米1元。其他项目见文件。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2023年1月16日至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对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前期注册登记和建设阶段免收。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苏财综〔2014〕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苏价农〔2018〕112号、财税〔2020〕58号、苏政办发〔2022〕25号、财税〔2023〕9号、苏政规〔2023〕1号、宿财综〔2014〕20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发改收费发〔2022〕110号 |
9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区(不含湖滨新区)1.08元/吨、湖滨新区0.98元/吨;工商服务业用水:1.12元/吨;特种用水:1.68元/吨。市区(不含湖滨新区)1.68元/吨、湖滨新区1.68元/吨。被评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的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0.6元/立方米,被评为严重失信(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的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上加收1.0元/立方米。 |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发〔2006〕92号、苏发〔2008〕8号、苏发〔2008〕9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苏价工〔2008〕338号、财预〔2009〕79号、苏价工〔2014〕24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苏财综〔2015〕24号、苏财规〔2016〕5号、发改价格〔2020〕561号、苏发改价格发〔2020〕1097号、发改价格〔2022〕1096号、苏发改价格发〔2022〕1392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宿价工〔2011〕111号、宿价工〔2011〕169号、宿财综〔2015〕10号、宿政发〔2016〕96号、宿价工〔2016〕119号、宿价工〔2016〕121号、宿价工〔2018〕105号、宿发改价格发〔2019〕289号 |
10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20元/剂次。 | 《疫苗管理法》、发改价格〔2016〕488号、苏发改收费发〔2020〕1237号 |
11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由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执行宿迁市收费标准。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计价格〔2002〕872号、苏政办发〔2003〕13号、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苏价工〔2009〕310号、苏财综〔2009〕58号、苏建城〔2009〕302号、苏价规〔2017〕10号、财预〔2022〕107号、宿城管发〔2019〕37号 |
12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按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苏政办函〔2020〕133号、宿政办函﹝2021﹞1号 |
13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 | 笔试费100元/人、面试考试费100元/人。 | 苏价费函〔2007〕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