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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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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宿园工〔2014〕15号 |
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关于印发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3月20日工委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宿工业园区党工委 苏宿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4年3月21日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园区工委、管委会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工委、管委会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苏州、宿迁两市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三、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为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园区实行党政合一的领导体制,实行工委书记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五、管委会主任、工委副书记、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主持召开分管工作业务会议;受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工委、管委会报告,对涉及工委、管委会方针政策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工委、管委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可代表工委、管委会进行外事活动。
六、工委、管委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工委、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工委、管委会行使市委、市政府赋予和市有关部门授权的职权,切实履行相应职责;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七、园区实行全体会议、工委会议、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工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八、全体会议,由园区领导班子成员、各局办、开发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全体人员以及苏州工业园区驻宿国资国企全体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工委书记或由工委书记委托其他工委管委会领导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苏州、宿迁两市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活动、讲话精神。(二)总结和部署园区管委会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三)其他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工委决定临时召开。
九、工委会议,由工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及讲话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二)审定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以工委、管委会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三)讨论决定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和奖惩等问题;研究审定机构、编制方面的有关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审议成立或调整园区临时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招聘录用各种人才。(四)听取园区各单位、各部门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各单位、各部门报请工委、管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园区半年度、年度总结报告以及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的重要讲话。(六)研究确定工委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安排。(七)其他事项。
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工委书记召集、主持和确定具体会议议题。根据会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列席会议。
十、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由工委管委会领导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工委书记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工委管委会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重要事项。
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十一、工委民主生活会,主要任务:(一)汇报交流班子成员个人在一段时期内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和作风建设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和剖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对班子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委民主生活会由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工委班子全体成员参加,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工委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要议题一般由上一级党组织确定。工委民主生活会应视具体情况邀请上级党组织有关负责人参加。
十二、会务准备
会议通知:工委会议一般提前两天发预备通知并征求议题,其他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通知。全体会议、工委会议和工委民主生活会的会务工作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由召集领导分管部门负责。
工委会议议题:(一)议题应先经工委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再报工委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将议题名称和汇报人报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根据工委主要领导确定的会议时间下发正式会议通知。(二)凡提交工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工作职责的,上会前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部门间对相关议题有较大争议,由工委分管领导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充分讨论,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提交工委会审议。凡未履行有关程序或意见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工委会议研究。所有提交工委会议的议题要事先充分酝酿准备,不搞临时动议。(三)遇有重大紧急或特殊事项,经请示工委书记同意后,随时提交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四)工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呈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工委分管领导汇报。(五)凡工委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工委会议研究。(六)会议议题内容为以工委、管委会名义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必要时需经园区法律顾问审核确认无误后再提交工委会审议。(七)会议通知下发后,各议题汇报人应预留充分时间,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发参会人员阅研,以便会上充分讨论;涉密议题除外。
会议记录:工委会议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进行会议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工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工委主要领导签发;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由主持会议的工委管委会领导分管部门负责进行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工委管委会领导签发(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发文字号及存档备案);工委民主生活会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市委有关要求,会后及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所有会议文书要齐全完整并妥善立卷归档,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会议记录,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会议记录的,须经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十三、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工委管委会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工委会议和工委民主生活会,需向工委主要领导请假;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各类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会前向召集会议的工委领导请假,经工委领导批准同意后报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十四、园区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工委、管委会的公文或自行签发的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党政机关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试行)》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十五、以工委、管委会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二)须由工委、管委会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三)须由工委、管委会与国家、省直、市直有关部门,本市其他区县联系商洽的工作。(四)发布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五)安排部署工委、管委会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六)答复区内企业报请管委会研究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十六、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各部门、各单位拟以工委、管委会名义行文,须先报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研究确定发文规格和文种。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可以工委、管委会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工委、管委会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工委、管委会名义行文:(一)对市直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二)属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四)各单位、各部门召开会议的通知。
十七、制发公文的报送程序:
各单位、各部门拟以工委、管委会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具体内容,确需提交工委会审议的按照会议制度相关程序办理,工委会通过后,按相关发文流程办理。
十八、审核送签程序:
凡以工委、管委会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承办部门负责送审、送签。
各单位、各部门以工委、管委会名义发文,由承办部门拟出初稿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文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初稿须同时经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后,送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审核,之后送工委分管领导进行会签,最后由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定稿签发。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相关部门核稿的重点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的相关内容表述是否准确,有没有补充事项及删减内容等。
十九、上级来电来文,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意见,呈工委分管领导阅批,属部门承办的,具体承办部门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及时反馈;涉及重要事项和需要协调的事项,呈工委主要领导阅批。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牵头承办部门抓紧会商,以上级部门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收到工委、管委会领导的批示件,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各部门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理。
第五章 工作督查
二十、明确督查职能,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确保上级机关和园区工委、管委会各项工作部署贯彻到位、落实到位,既定计划、目标圆满完成,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
二十一、督查内容:(一)苏州、宿迁两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交办的重要部署或工作安排。(二)园区工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工委会议纪要、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新三年提升计划”及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任务分解等)贯彻落实、推进情况。(三)上级领导同志以及园区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四)人民群众来访、来电、来信问题和网络舆情处置事项。(五)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及工作纪律制度执行情况。(六)其他交办事项。
二十二、职责分工:(一)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进行督查工作的联系、交办、协调、督促、检查、反馈。(二)园区各部门具体抓好交由本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及时反馈情况。
二十三、工作程序:(一)下达任务。将纳入督查范围的事项按工作职责范围分解到各局办、开发公司,明确督办事项的主办、协办及牵头汇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确定办理要求和时限。(二)催办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催办督办。(三)协调落实。各责任部门在办理落实督查工作任务过程中,对于一般性事项,应当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协调解决;办理落实确实有困难的,可报请工委分管领导或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四)报告反馈。督查事项办结报告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按时限要求报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理结束后,将交办原件、办结报告等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第六章 纪律和作风
二十四、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十五、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工委、管委会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工委、管委会请示汇报。
二十六、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如对工委、管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工委、管委会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工委、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工委、管委会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工委、管委会同意。
二十七、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党的秘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十八、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趋势,充实新知识,增强新本领。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二十九、工委、管委会领导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区内检查指导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三十、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工委班子成员离开本市1天以上的,须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工委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告知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外出返回后,应向工委主要领导报告。(二)各部门负责人离开本市1天以上的,应填写《部门负责同志外出请假报告单》,向工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待领导准假后,方可出行。同时,应将报告单交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三)各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外出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
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及时销假。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一、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部门负责同志外出请假报告单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姓 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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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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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到国家 地区、省 (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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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时间 |
月 日 |
返回时间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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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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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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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销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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