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房屋建筑工程内道路及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宿工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房屋建筑工程内道路及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房屋建筑工程内道路及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内道路及地下管线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红线内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道路及雨水、污水、给水、电力、燃气、热力和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内道路、雨水、污水、燃气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通信地下管线及配套工程由江苏省宿迁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指导管理,给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及配套工程由相应经营企业指导管理。
第四条 园区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所涉及的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内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应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取得前完成规划报批。
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下管线综合方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管线设计单位、实施单位进行管线综合方案会审,并报园区规划建设局审批。
第七条 管线综合方案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内道路和雨水、污水、给水、电力、燃气、热力和通信等管线图纸。管线图纸包括各管线平面图、断面图、配套专用机房等,并标注管径、管材、坐标、埋深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不得超出项目用地红线;
(二) 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径避让大管径,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柔性管道避让刚性管道;
(三) 除特殊规定外,各类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重叠敷设,同类地下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四) 各类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范,因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制约难以满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及时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请各类管线工程验线。
测绘单位应即时验线,并将验线结果现场告知建设单位,如验线不合格,测绘单位需即时报送园区规划建设局。
第十条 各类管线竣工测绘均应在覆土前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覆土的,可在平直段每15米、非平直段每个转折点预留空间不覆土,确保竣工测量数据准确性。
第十一条 对各类管线的接驳管道中存在的非开挖施工工艺,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供管线导向记录,并配合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完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报送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并申请规划核实。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业务。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内道路、雨水和污水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制度。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及未办理备案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给水、电力、燃气、热力和通信等地下管线及配套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降低技术标准,凡工程变更设计,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涉及规划变更的,须重新报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内道路、雨水和污水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内道路、雨水和污水地下管线工程实行质量竣工验收制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房屋建筑工程内道路、雨水和污水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申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质量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应首先对道路、雨水和污水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对符合质量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方可组织验收;
(三)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四)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道路、雨水和污水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档案资料;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 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
5. 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道路及地下管线等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报送一套竣工档案原件,重大建设工程按要求增加档案套数。
建设单位应在交付使用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配合开展承接查验。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园区实行城市排水设施许可制度,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市政管网及设施接驳、排水,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应在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持有关资料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请接驳。
为保证接驳质量和市政管网良好运行,接驳工作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实施。园区管委会委托相关单位具体实施接驳工程,接驳费用和维护标准按照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雨水、污水地下管线由物业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开展管网检测;其他区域内的雨水、污水地下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园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物业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开展巡查和维修恢复工作。
给水、电力、燃气、热力和通信等地下管线及配套工程由相应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管线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园区规划建设局的监督检查。
每年汛期之前,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排水管道的清淤、疏通;
(二) 检查井和雨水口的清捞;
(三) 井盖及雨水篦更换与改造;
(四) 排水管道的检测、评估与维修;
(五) 防汛应急排水、网格热线工作;
(六) 排水接入管理工作;
(七) 通沟污泥的处理处置工作;
(八) 排水设施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市政管网设施的行为:
(一) 堵塞排水管道;
(二)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及其标志;
(三) 擅自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
(四) 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 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 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