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安监局关于印发《苏宿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处室和有关企业:
现将《苏宿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苏宿园区安监局
2023年5月26日
苏宿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在园区工贸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排查整治,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实现阶段性清零,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人均查处重大事故隐患数同比上升,重大事故隐患立案率达到100%,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促进园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方面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带头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开展1次针对性的全员教育培训,对标对表部署开展自查自改。
2.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是否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开展技术指导。
3.是否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并及时向安监局报告。
4.是否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是否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带病作业、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5.是否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是否聘用或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
6.是否组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是否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7.是否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是否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各类企业是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加强培训并统一佩戴明显标识。
8.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对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制定并落实专项管理制度;危大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9.是否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等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是否针对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10.是否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逃生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提升应急避险意识。
(二)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执法事项方面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64项)。
2.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6项)
(1)未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简易烟感报警装置;
(2)电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作业;
(3)电焊作业人员未执行电气焊作业相关标准,未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4)在实施电气焊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未落实;
(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6)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
3.喷涂作业(3项)
(1)喷涂作业场所内设置办公和休息区域,进行调漆和油漆(溶剂)分装作业,使用可产生火源的作业工具;
(2)喷涂作业场所未规范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3)开展检维修作业时,未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
4.工业企业风险报告(2项)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2)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5.危险化学品使用(5项)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建册;未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岗位员工进行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专项教育培训;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未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相关内容,未定期组织演练;
(2)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
(3)未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并写明危险特性及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4)未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料混存混放;
(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6.外用工管理(3项)
(1)未将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保障劳务派遣用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权利;
(2)未对外包项目及用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存在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未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责,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未将劳务派遣用工、工程项目承包用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时间安排
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共分为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23年5月底前)。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明确阶段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编印《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指导手册,并发放到园区内所有工业企业。
(二)自查自改阶段( 2023年7月底前)。企业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执法事项,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台账;深入剖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的原因,认真排查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等方面存在问题,并通过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报告各类安全风险并落实有效管控。
(三)集中治理阶段(2023年9月底前)。统筹园区行业风险、企业数量和监管执法力量,确定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推动重点企业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开展“双随机”抽查。聚焦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深入企业开展精准执法,严查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落实较大以上风险应报尽报的企业,主动联合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开展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联合执法检查。
(四)排查整治“回头看”阶段(2023年11月底前)。组织对企业自查自改和集中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重难点问题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到底。
(五)巩固提升阶段( 2023年12月15日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增强紧迫感、责任感,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狠抓贯彻落实。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有序开展,切实做到责任到岗到人、排查到点到位,治理坚决彻底,园区安监局定期调度各企业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调度表附后)。
(二)强化指导,统筹推进。对企业共性问题开展针对性帮扶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自查自纠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增强企业认同感和实际获得感。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水平。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突出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的,依法实行“一案双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大力宣传,广泛发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载体大力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强化“重大隐患执法能手”示范引领,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曝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教育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
附件:1.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2.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重点工作安排表
附件1
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总体情况 |
1 |
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
2 |
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 |
1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 |
|
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 |
|
3 |
企业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 |
|
4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
|
|
5 |
未履行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
|
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
|
|
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 |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 |
|
|
9 |
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
|
10 |
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制度 |
|
|
11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 |
|
12 |
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
|
|
13 |
喷涂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
|
14 |
工业企业风险报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
|
|
15 |
危险化学品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
|
16 |
外用工管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
|
附件2
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重点工作安排表
阶段区分 |
重点工作安排 |
|
安监局 |
工业企业 |
|
动员部署阶段 5月底前 |
1.制定印发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2.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3.向辖区内企业发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指导手册。 |
根据安监局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
自查自改阶段 7月底前 |
1.帮扶指导重点企业抓好自查自改工作; 2.安监局组织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业务培训; 3.安监局每月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各地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 4.定期推送宣传信息,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落实。 |
1. 6月5日前,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召开会议方式,组织本单位领导层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6月8日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1次全员安全培训和违规动火警示教育,部署自查自改工作; 3.6月10日前,建立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并向安监局报备; 4.6月15日前,全面排查1次动火等危险作业、外包外租及关键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5.6月20日前,建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佩戴明显标识; 6.6月底前,组织1次火灾逃生应急演练,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 7.7月底前,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剖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原因,全面辨识本单位各类安全风险,通过风险报告系统进行更新上报,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8.专项整治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队检查1次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按时完成自查自改工作。 |
集中治理阶段 9月底前
|
1.深入企业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行动,严查非法违法行为; 2.曝光非法违法行为、约谈有关责任人员、公布典型执法案例。 |
1.持续深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 2.配合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
“回头看”阶段 11月底前 |
1.参加县际交叉检查,检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2.印发检查情况通报。 |
结合安监局检查交办和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
巩固提升阶段 12月15日前 |
1.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信息宣传报道; 2.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深刻吸取同行业领域典型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