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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平安符”,请查收!苏宿园区“迎新春”安全系列普法④

  • 发布日期: 2024-01-31
  • 来源: 西安应急管理
  • 访问量:32

春节将至

作为传统习俗

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

表达喜庆、欢快心情的形式

但殊不知在一声声震耳欲聋的

巨响背后却潜藏着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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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的燃烧温度根据配方不同

最高可达1300℃

尤其是在人口密集和高楼林立的城市地区

高空烟花燃放可能会引起火灾

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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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全国范围内发生的

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

为安全敲响警钟!


01

河南焦作山阳区人民政府网站1月20日发布情况通报称,2024年1月19日21时许,东方红广场发生一起因烟花爆竹燃放操作不当引发的意外事故,三名燃放者受伤,已及时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


02

1月1日15时47分许,湖南省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一小区发生一起交通工具火灾。现场画面显示,起火的是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火势猛烈,浓烟冲天。物业监控显示,有2名孩子在此燃放烟花引燃了易燃物后,结果电动自行车“火烧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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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3年2月1日18时,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东城街道2名孩童在小区门口燃放烟花时,将烟花扔进下水道里面引起爆炸,致1死1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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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3年7月11日,湖南省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2023年7月11日4时许,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中山组一养猪场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5人遇难,另有2人失联。涉嫌非法生产有关责任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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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20年1月25日0时44分左右,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大成街与盘合路交叉路口(盘合街62号)的张光先烟花爆竹零售店因发生室内火灾,导致室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发生燃爆,造成2人死亡,建筑物内过火面积近130平方米,店内生活、经营设施和物资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2.96万元。


普法教育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销售、存储

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全隐患极大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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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0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02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如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请积极向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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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党工委依法治区办、平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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