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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平安符”,请查收!苏宿园区“迎新春”安全系列普法③

  • 发布日期: 2024-01-30
  • 来源: 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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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是很多人日常出行“形影不离”的好伙伴。为保障充电安全,许多小区均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但仍有些人存有侥幸心理,为了图省事直接将电动自行车停在楼梯间“飞线充电”或者直接将电瓶拆下带回家充电。殊不知,这类不规范的行为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案例回顾:陈某自2021年开始租住北京市某小区,多次在室内直接或以“飞线”的方式给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同年9月20日,陈某在屋内南侧阳台再次给蓄电池充电时,蓄电池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致使居住在陈某楼上的周某某等5人被烧死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楼道、外墙和室内安装装饰火灾损失人民币98174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陈某在灭火未果后报警,后在现场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当地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普法教育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预防电动车火灾:

1.请合理控制充电时间。

2.不要在住宅内充电。

3.不要“飞线充电”。

4.不要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

5.充电环境需通风。

6.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7.不要盲目改装电动车。

8.加强日常自查自纠,避免因线路老化、磨损引发短路、串电等。


为了您和家人生命和财产安全,请务必杜绝“飞线充电”、长时间充电等危险行为,做到电动车不进楼、不入户。

(园区党工委依法治区办、平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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