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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平安符”,请查收!苏宿园区“迎新春”安全系列普法⑤

  • 发布日期: 2024-02-05
  • 来源: 法治厦门
  • 访问量:32

“高空抛物”抛的不是物,而是“凶器”,时刻威胁着我们的安全,千万别做!


没错!高空抛物很容易砸伤或致人死亡,这种行为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来看案例



2023年6月22日晚,28岁女子在吉林长春万达广场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离世。6月22日,警方将嫌疑人周某抓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发当日,周某先后向楼下投掷8块砖头。案发前,周某还曾在高楼、天台向楼下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三罐未开封可乐,砸到另外两人。


6月22日,周某将身上最后的几十元花光后返回公寓,并在公寓楼道内捡拾砖头。当晚,先后从高空中抛下8块砖头,确认砸到人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11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公诉意见认为,应当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定罪处罚。周某犯罪动机、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周某到案后、庭审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歉意和悔意,建议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2月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高空抛物致死案一审宣判,周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高空抛物的杀伤力究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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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业实验测算

一枚重30克的鸡蛋

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

而从25楼抛下

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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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行为

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普法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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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找不到真正的侵害人应该怎么办?


普法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8月28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又将高空抛物增列为应予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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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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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对高空抛物行为说“不”

需从自身做起!


(园区党工委依法治区办、平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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