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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线】暑期普法 ||10个法律小知识,陪孩子安全度过暑假

  • 发布日期: 2024-07-25
  • 来源: 吕梁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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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孩子是每一个家庭倾情呵护的宝贝。但是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家长?应该如何正确教育孩子?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本期普法在线我们通过列举10个法律小知识为家长提供一些正确的处理方式,陪孩子安稳度过美好假期。




01 防止沉迷游戏,学会与孩子相处



暑假是学生们放松的时刻,也是容易沉溺网络的时期。“暑假如何跟游戏抢孩子”成为家长们热议的话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02 出行安全,时时提醒



较长的假期也是旅行的好时节,出行安全是孩子们暑假的重要防范点。尤其幼儿的出行和活动,家长要特别关注,最好不要离开父母的视线;开车的驾驶员们也要特别注意观察路况和路上活蹦乱跳游玩的幼儿和学生,切不可粗心大意酿出交通事故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03 孩子防走失,家长要长心



儿童走失,牵动着每一位家长的心。每年假期都是儿童走失的高发时间段,正值暑假,我们有必要教孩子识别一些生活里的危险信息。比如避免去人流拥挤的场所、不要让孩子单独在家、出行时与孩子约定好时间及集合地、约定别人接送时的暗号、不吃陌生人给的零食、不随便回答陌生人的问题、谨记警察叔叔是好朋友、记住家人的联络方式。大多数儿童走失案件都是因为家长粗心大意导致的,过往的案例显示,超市、商场、小区附近、公园等场所是儿童走失高发地,家长带孩子去这些公共场所需特别警惕和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04 防性侵,需警惕“熟悉的陌生人”



据某地法院公布,实施性侵者大多为“熟悉的陌生人”。被害人完全不认识被告人的如被尾随或挟持而受害的案件仅占12%,而70%以上侵害实施者大多为“熟悉的陌生人”,如住处的门卫、家政服务人员、儿童培训中心顾问、打工地点的同事、邻居等,使得被害人疏于防范。家长应注意加强孩子的性教育,向孩子说明什么是性侵害,与异性接触应该掌握的分寸等问题,让孩子知道男女的身体部位哪些是可以触碰,哪些是坚决不能触碰的,同时让他们知道在遭受性侵害的时候应该怎样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05 食品卫生,注意舌尖上的安全



夏季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时节,学生这个群体很容易受各式各样美食的诱惑,而且容易忽略食品安全问题。建议学生家长多提醒,商家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06 娱乐活动,安全第一



放假后,学生会组织各种各样的娱乐、体育活动如游泳、聚餐、唱歌等等,在欢愉之际,尤其要注意公共场所存在的人身安全隐患。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07 暑期实践,机构负责安全



暑期各个学校也会组织夏令营活动或其他实践项目,丰富假期生活。在有意义的活动之际,学生的安全也是学校和机构注意的问题。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08 饲养动物,换位思考



居民区也是宠物较集中的地带,孩子在暑假时与动物的相处较多,不论是与自己的宠物还是邻居的宠物相处,都要注意保护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09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学生的个人信息是暑假各个辅导班所青睐的,未成年人因为信息辨别能力差,容易受误导,提醒家长注意保护学生个人信息,谨慎留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 防止网络诈骗,谨慎网购



学生是网购的重要群体,诈骗分子非法获取网购买家信息后,以商品有问题为由,联系买家退款,退款过程中诈骗分子利用学生的单纯窃取金钱信息。提醒网购中勿轻易相信退款和换货信息,一旦同时出现提供账户信号和密码时,一定要再三确认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孩子都是家中宝
安全问题请各位家长一定要重视悉心教给孩子各类防范知识

夏日炎炎,漫漫暑期
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
祝大家过一个

平安、健康、快乐的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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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园区党工委平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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