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消防宣传月来了,关于消防法,你知道多少?
- 发布日期:
2024-11-08
- 来源: 朝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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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9日是第33个全国消防日,11月份为消防宣传月,今年活动主题为“全民消防、生命至上”。
“消防”有消除隐患、预防灾患之意,如今被人们意为扑灭火灾。那《消防法》是为何而来?它又是如何诞生的呢?
祸患始于微末,防灾需要人们共同参与。那么《消防法》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一起来看看。
在生活中一些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违反了消防法规,为火灾事故埋下祸端。那么,哪些行为是消防违法行为?会面临什么处罚?
违法行为: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处罚依据: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无小事
时时处处需留心
提高警惕
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遵守法律法规
保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